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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市钟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公约》

(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发钟表行业创新活力,提高产品质量,吸引更多新产品及时投放市场,促进企业品牌化、差异化经营,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市场良性竞争,根据《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商会章程》第二章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国际商贸城商位使用及诚信文明经营管理规定》(暂行)第6条,《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位有偿使用协议书》第四条第5款,《义乌市钟表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第三条,第二章第七条第4款、第5款、第10款之规定,结合义乌市钟表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及钟表流通领域现实情况,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义乌市行政区域范围从事钟表生产、加工、批发销售等活动中有关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准专利”)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条        凡在义乌市行政区域范围从事钟表生产、加工、批发销售的企业、经营户或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生产、加工、销售涉嫌侵犯他人外观设计、准专利的产品,尊重专利权利人和专利申请人的劳动成果,维护专利权利人和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得将他人已经生产、销售的钟表产品恶意申请专利,并以此公约的有关条款打压竞争对手。

第四条        本公约保护主要对象为:在义乌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销售的钟表外观专利和“准专利”产品(即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局已受理但未正式授权的专利产品)。

第五条        本公约由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商会钟表区同业公会和义乌市钟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同业公会”和“钟表协会”)组织监督执行。涉嫌侵权产品的相关纠纷和鉴定由常设机构“知识产权保护纠纷调解委员会”和“知识产权保护产品鉴定专家委员会”司职。

第六条  同业公会和钟表协会依照本公约对在义乌市行政区域范围从事钟表生产、加工、批发销售的企业、经营户及个人进行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监督、协调、检查,积极维护钟表行业、市场竞争秩序。

第七条  同业公会和钟表协会依据本公约对已在义乌市市场销售和要求进入义乌市市场的专利和“准专利”产品提供备案服务。

第二章  外观设计专利的备案申请

第八条  专利权利人(含申请人)可以依照本公约的规定,向同业公会和钟表行业协会申请备案登记,保护期限一年。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利权利人(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则需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等。

   (二)、专利产品、“准专利”产品的名称及相关信息,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产品在义乌市市场生产、销售信息(生产者或代理、经销商名称、商位号、产品上柜时间、联系方式)等。

(三)专利证书及其产品图片(专利证书上未附图片的,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下载)、最后一次交纳专利年费的发票。

“准专利”提交受理通知书及提出专利申请时的图片。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核对。

(四)、专利权利人(含申请人)保证所提交申请文件真实有效的承诺书。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备案申请的,应提交专利权人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同业公会和钟表协会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受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接受备案的,将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二)、申请人不是专利权利人的。

 (三)、专利因未交费等原因,丧失专利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已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专利申请。

 (五)同一个外观设计专利、“准专利”产品在义乌委托销售的经销商超过3家的(不包含3家)。

第十条  同业公会和钟表协会发现申请人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的,可以撤销备案,终止保护,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准专利”保护自公约执行单位正式书面通知权利人之日起,到该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正式授权之日止。如果该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驳回的,本公约即停止保护;如该专利获国家正式授权后仍需要本公约继续保护的,需重新提出申请,每次续保期限为1年。保护期满而不申请续保的,保护服务自动终止。

第三章  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保护

第十二条  对已获国家专利部门正式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同业公会和钟表协会在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和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之同时,将按本公约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保护。

第十三条  “准专利”产品,由申请人向同业公会和钟表协会提出申请,同业公会和钟表协会根据本公约相关条款提供保护服务。

第四章  对涉嫌侵权产品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专利权利人(含申请人)发现仿制产品或涉嫌侵权产品正在市场上销售的,可向同业公会和钟表协会举报投诉。举报投诉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涉嫌仿制或侵权的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商位、电话等相关证据等信息。

(二)涉嫌仿制或侵权的证据(如产品实物或清晰图像、产品名称和尺寸)。

  (三)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备案受理证明。

第十五条  同业公会和钟表协会根据举报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开展调查,涉嫌侵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提出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  涉嫌仿制或侵权的当事人对专利申请人、专利权利人的指控和同业公会与钟表协会的处理意见持有异议的,由本公约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由本公约知识产权保护产品鉴定专家委员会对产品进行鉴定。如当事双方中任何一方对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和专家鉴定结果仍然持有异议的,可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意见和专家鉴定结果可供法院作为判决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涉嫌仿制或侵权的产品,在同业公会与钟表协会进行调查、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期间,必须暂停展示和销售。

第十八条  在调查、调解过程中态度恶劣拒绝配合的且被认定涉嫌侵权的,由同业公会和钟表协会移交对口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发明专利、实用型专利、商标、版权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由当事人向知识产权、工商、文化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  对根据本公约认定的涉嫌侵权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认定的侵权人,同业公会和钟表协会将其列入义乌市钟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黑名单,并向全国各地钟表协会、钟表同业公会、钟表生产企业、市场经营户等进行通报,并在网上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在执行期间,如管理部门增加或新出台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处罚规定,本公约对违约者的处置将根据管理部门的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于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商会钟表区同业公会和义乌市钟表行业协会。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义乌国际商贸城钟表区同业公会

                                                                                                                      义乌市钟表行业协会

                                                                                                                      200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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