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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义乌市钟表行业协会章程
[2006年3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义乌市钟表行业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义乌市内从事生产、经营、销售、修理钟表的企业及有关单位、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自愿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
有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促进钟表行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义乌市经济发展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义乌市民政局。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事机构设在国际商贸城2期G区3楼东辅房65号。
第六条 本协会活动地域在浙江省义乌市辖内。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对钟表工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开展市场调研和预测工作,结合我市钟表行业的基本情况,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经济技术政策等方面提供依据。参与调研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组织推进行业的贯彻实施,对行业选项认证等工作参与业务指导和服务。
(二)宣传对本行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问题和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维护行业和单位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积极为企业拓宽市场,加强企业之间和行业内外的经济合作、技术合作、协调工商关系,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信息情报工作,向单位会员企业和有关单位提供国内外钟表行业的生产、市场、科研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推动钟表行业的技术改革,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
(五)根据钟表行业的特点和要求,逐步建立合理有效的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协助政府和企业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有关行为。遵守国家计委、经贸委发布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组织企业开展价格自律,实行公平竞争。
(六)加强与国内国际、港澳台地区钟表界的联系,组织专题研讨活动,开展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为单位会员提供国内及国际市场信息和有关资料。为企业拓宽市场服务,组织国内外钟表博览会和展览会。
(七)根据企业的需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或专业技术的学习培训、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八)提供经济技术以及法律、法规咨询服务,积极完成政府和单位会员企业委办事项。
(九)积极响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信用浙江”的政策,努力营造诚信市场氛围和良好的市场秩序。
(十)维护本协会单位会员和来义乌经商客户的合法权益。
(十一)积极协调会员之间、会员和社会间的
矛盾,使之和谐,共同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凡在义乌从事钟表生产、经营、销售、修理、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人及有关检查、监督、科研、教育等有关各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单位会员。
    凡热心于钟表事业或与钟表事业有关的钟表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均可申请入会或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钟表行业或有关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或函审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四)缴纳当年会费和会员证工本费。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和帮助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资料。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由于下列原因,可以申请退会:
(一)企业关停并转;
(二)依法宣布破产或被依法撤消;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没有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行为,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和处理会员提案;
(四)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超过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由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领导班子。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审议协会工作情况和财务预决算草案,通过后请理事会批准;
(四)受理或否决会员的各种建议和申请,并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成为会员提案,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核;
(五)接到会员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申请,经过调查研究后决定是否采取适当措施;
(六)制定理事会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方案;
(七)提名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名单,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八)提名协会名誉会长名单,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九)对外代表本协会进行联络沟通;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十一)收缴会费、管理本协会的财务和资产;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可以由副会长兼职或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协助)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受会长委托代表本协会处理有关重要事项;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本协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在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6年3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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